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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公司调查-如何对待离婚案件中的“婚外情”证据

时间:2025-01-22 12:06:43

如何对待离婚案件中的“婚外情”证据

张富阳律师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中国的离婚率也越来越高。很多当事人花费大量的精力,就是为了证明对方有“婚外情”,打赢离婚官司。财力调查取证对方的“婚外情”。有些人没有婚外情的证据,虽然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勇气去法院要求离婚。相反,他们盲目地认为,只要与配偶分居两年,就会自动离婚。笔者在接待数百起离婚当事人的过程中发现,不少人都存在上述误区。在这里我写一篇小文章,答疑解惑,解答“婚外情”证据如何看待的问题。

1.“婚外情”录音、录像、照片有效性规定

1995年3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私下谈话录音材料作为证据的批复》规定,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只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使用结案。基础。未经对方同意对谈话内容进行录音属于违法行为,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因此,在2002年之前东莞市私家侦探公司,法院一般不受理私自录制的录音、偷拍的照片、视频,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实践中,除了一些经济案件外,很少有人会同意对方录音、摄像、拍照,导致离婚诉讼中无法获取此类证据。据此,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上述批复进行了修改。 。该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从2002年4月1日起,只有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才会被视为非法证据,不会被法院采信,但也不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完全无效。

2.床上抓奸证据的实务分析

奸夫在床上被抓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一)在家床上抓奸夫

首先明确,如果发现对方在自己家中与第三人通奸,并且以拍照、录像、录音等形式保存证据,法院一般会接受这样的证据。理由是,对方被发现在自己家中与第三者通奸,且录音、录像、拍照不涉及闯入他人家中,不构成刑事责任(非法侵入他人家中) )。如果一方为了离婚诉讼而取证以证明另一方存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录音、录像、拍照仅作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一般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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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事人应注意,这些音频、视频和照片只能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证据,使用范围应受到限制。如果未经授权上传至互联网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权和其他权利,可能反过来成为侵权的被告。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不过分,材料没有恶意传播,证据仅用于法庭举证,证明力还是比较强的。

(二)擅自闯入他人家中或者在他人家中安装监控设备偷拍、录音的。

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视听资料和照片一般不会被法院采信,因为它们侵犯了他人的隐私。相反,第三方很可能会相应举报或提起侵权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收集证据,否则即使收集到了对方与他人通奸的证据,法院也不会采信。

(三)在公共场所记录的

如今,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很多人完全不顾别人的感受,在公园、餐馆、电影院等公共场所接吻甚至做爱。这种行为不再是私人的。如果当事人发现对方有这样的情况,完全有可能对材料进行录像,并将该材料作为“婚外情”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会采信。

3.把握证据内容

要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从诉讼实践来看,一般需要能够通过证据反映对方与第三人通奸的情况。必须通过证据明确推断或反映,比如第三者和对方赤身裸体躺在床上。 ,或进行接吻等非正常接触。如果捕捉到的内容只是两人一起吃饭、一起散步等,则无法证明待证事实。

4、一方持有对方“婚外情”证据对案件有多大影响?

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对离婚诉讼中过错方的处罚力度很小。在我们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即使委托人提供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法院也会予以考虑,但力度不够强。基于这样的情况,我觉得有必要跟大家分享一下“婚外情”证据对案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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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规定,只有在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本条规定的用语是“同居”,而不是“通奸”。尽管这两个术语在口语中可能会相互重叠甚至相同,但在法律上,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同居”一词,根据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 2001年,“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是指配偶与异性在婚姻之外,不以同居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也就是说,“同居”是一种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关系,不能单独用婚姻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主张“通奸”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修改这一条款,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很多法律专业人士也在做这方面的工作。

虽然很多当事人能够取得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但却无法证明“同居”关系的存在。法院在办案时,不能仅凭一项或多项“通奸”的证据就对违法者实施严厉制裁。基于以上考虑,如果当事人条件有限,完全没有必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和财力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如果存在“婚外情”,法院不一定会判决离婚,也不一定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很难获得“婚外情”的直接证据。无论有多少间接证据,法院都不一定认定存在“婚外情”。

同时,即使当事人收集了对方通奸的证据,该证据也只能作为主张关系破裂、申请“无过错方分享更多财产”的理由。 ,但不能要求赔偿因过错造成的精神损害。对于无过错方来说,一般法院的判决只是“量”的平衡问题,不会引起财产分割“质”的变化。

当然,如果能收集到这样的证据,对于离婚诉讼会有很大的帮助。如果当事人能够收集的话,还是应该尽力收集。一方面,法院审理案件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如果有这方面的证据,首先会让主审法官产生一种先入为主的想法,在他的内心深处,他已经在帮助无辜者了。对方会比较被动,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很照顾。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有这方面的证据私家侦探公司调查-如何对待离婚案件中的“婚外情”证据,就会在心理上占据优势,对方会在家人和法庭面前感到委屈。他们可以在调解中更加主动,给对方造成更大的精神压力,对案件产生负面影响。有帮助。

5、是否需要找第三方调查收集

在我们律师曾经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为了在委托委托人之前取得男方“婚外情”的证据,由于自己没有调查能力如何看婚外情,他在网上搜索,找到了某调查公司。公司提供的私人侦探服务恰到好处。如果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客户将与公司签订调查协议。随后,调查公司确实向客户邮寄了几张其丈夫和其他女性在商场购物的照片。没有更深入的证据。客户以为事情已经结束了,但后来调查公司打电话要求客户再次派人来。他支付了数万元封口费,并威胁要知道当事人的家庭住址和孩子在哪所幼儿园。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私人侦探行业没有得到我国法律的明确认可。目前,除了公诉人等办案机构和律师外,法律并没有授权其他人取证证据,因此他们处于法律的边缘。区,所以鱼龙混杂,很多人卖羊过狗,还动用私人侦探进行敲诈勒索,因为受害者往往是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如果连丈夫都成了敌人,遇到勒索,家里就很少有人了。会有人提供帮助,而且很容易得到帮助。因此,我们律师建议,对于普通离婚案件,如果财产不大,可以听取法律专业的意见,是否有必要收集此类证据。

5. 结论

“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案件中固然有帮助,也可能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收集此类证据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如果没有太多的共同财产,我们个人觉得可以量力而行,最好听听法律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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